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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幼兒園學生在校內(nèi)摔倒骨折受傷
來源:云南博聯(lián)保險經(jīng)紀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22年6月14日 點擊:557次
事故簡介:
2021年4月1日11時左右,某幼兒園學生在戶外活動時間玩大型玩具時,不慎摔倒導致右側肱骨外髁骨折。
事故分析:
學校管理要素:學校在組織活動期間未能進行有效的組織和管理,致使學生在活動期間攀爬體育器材,不慎摔傷。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云南省學校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承擔責任。本案學校在教育、管理中存在疏漏,應承擔相應責任根據(jù)保險條款此案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學校承擔的符合保險合同約定范圍內(nèi)的金額由保險公司賠付。
案件處理情況:
云南博聯(lián)保險經(jīng)紀有限公司在接到學校報案后,第一時間安排專員告知學校需要注意事項。后對案件索賠資料進行整理歸類,配合學校補齊資料后我公司將案件資料移交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按照調(diào)解由學校承擔金額共95137.43元全額賠付到學校。
風險提示:
學校作為教育機構,不僅要盡到教育義務,還應盡到管理義務及提供符合規(guī)范和標準的教學場地及設施、健全各項安保制度,加強對在校學生人身安全方面的日常管理。還應加強校內(nèi)巡查,對于可預見到學生在可能具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情況時及時進行制止和疏散。
2021年4月1日11時左右,某幼兒園學生在戶外活動時間玩大型玩具時,不慎摔倒導致右側肱骨外髁骨折。
事故分析:
學校管理要素:學校在組織活動期間未能進行有效的組織和管理,致使學生在活動期間攀爬體育器材,不慎摔傷。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云南省學校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承擔責任。本案學校在教育、管理中存在疏漏,應承擔相應責任根據(jù)保險條款此案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學校承擔的符合保險合同約定范圍內(nèi)的金額由保險公司賠付。
案件處理情況:
云南博聯(lián)保險經(jīng)紀有限公司在接到學校報案后,第一時間安排專員告知學校需要注意事項。后對案件索賠資料進行整理歸類,配合學校補齊資料后我公司將案件資料移交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按照調(diào)解由學校承擔金額共95137.43元全額賠付到學校。
風險提示:
學校作為教育機構,不僅要盡到教育義務,還應盡到管理義務及提供符合規(guī)范和標準的教學場地及設施、健全各項安保制度,加強對在校學生人身安全方面的日常管理。還應加強校內(nèi)巡查,對于可預見到學生在可能具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情況時及時進行制止和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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